新修订的标准还强调了防盗装置应作为一个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(即该装置由制造商在车辆第一次销售前安装在车辆上)。
谢国安解释说,目前很多盗窃者使用破坏性工具,在防盗装置还未发挥作用前就将其一次性拆除。因此新修订的标准再次强调,安装方法应保证当车辆处于锁止状态时,即使是在其壳体被拆除的情况下,如不使用特殊工具,也不能使防盗装置解体。另外,拿自己的车钥匙无意打开别人车锁的事,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,因此有些“技艺”不高的盗贼用几十把钥匙挨个试的方式,就能顺利实施盗窃。对此,《汽车防盗装置》再次强调机械锁止系统使用的钥匙应包括不少于1000种的不同组合。也就是说,如果一年中制造的车辆少于1000辆,则其组合数应与车辆数相等。而且在一款车型的所有汽车中,同一组合的出现率应不大于1/1000。
谢国安认为,应加大对《汽车防盗装置》(GB15740-2006)的宣传力度。不应只是作为整车企业、防盗装置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产品强制性标准,更应为广大消费者所知,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他说,今后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一旦丢失或车内财物失窃,经检测后,如果界定为该车防盗装置没有达到该标准,消费者可以向整车企业提出索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