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悉,原国家标准《汽车防盗装置性能要求》(GB15740-1995),在发布后未得到严格执行,并在公布后不久,就被束之高阁。谢国安认为,原标准对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我国来说,实施时机尚未成熟:一方面,当时汽车普及率不高,私家车更是少之又少,汽车失窃率较低导致公安及保险机构的压力不大,社会普遍的防盗意识较为淡薄;另一方面,原标准中规定的某些技术要求,对于当时的现有产品来说过高,除进口车上安装的部分汽车防盗装置外,国内还没有完全符合标准要求的防盗装置问世。因此,原标准的“流产”便在情理之中。
在汽车工业迅猛发展的今天,汽车不仅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,而且更多地走进千家万户,汽车盗窃逐渐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突出问题,使得社会各界对汽车防盗的认识也提升到一个更高层次。据谢国安透露,目前市面上销售的汽车防盗装置鱼目混珠,有些产品的宣传远远大于实际功能,消费者很难鉴别其好坏,而且没有国家法规的支持,其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。
新标准进行了多项修改
相较于原标准,孙振东指出,新修订的标准对内容进行了多项修改,其中几处重要修改是:首先,从本质上它已不局限于对防盗装置性能的一般要求,而成为涉及其性能、安装方式、防盗效果等各方面的整体性强制规定;其次,强制的适用范围从原来的M1类汽车扩大至M类和N类所有汽车。此外,还新增对配备驾驶员报警系统的防盗装置的要求,当驾驶员一侧车门意外打开时,如果防盗装置没有起作用或有任何钥匙未被拔出,报警系统应立即被触发。面对越来越多的电动/电子锁止系统(如遥控锁),标准增加了对滚动代码的界定。